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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0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孙锴与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锴,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02民初4123号原告:孙锴,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北湖滨路10号东湖一品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6990405319。法定代表人:肖兰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锴与被告福建中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锴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锴负担。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小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