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任淑玲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淑玲,杨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111号申请执行人任淑玲,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杨艳军,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任淑玲与杨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杨艳军,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艳军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泽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