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净泉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净泉,吴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白净泉,男,1984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吴仲超,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净泉与被执行人吴仲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7)京方正执字第0002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仲超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白净泉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仲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柏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