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丛珍与林某1、林某2、林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林某1,林某2,林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677号原告:郭某,女,194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前郭县。被告:林某1,男,51岁,汉族,现住址不明。被告:林某2,男,47岁,汉族,现住址不明。被告:林某3,女,49岁,汉族,住前郭县。原告郭丛珍与被告林秀平、林秀和、林秀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郭丛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给付其赡养费每人每月700元。本院认为,原告郭丛珍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信息及住址,无法明确被告身份,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丛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郭丛珍。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祥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烨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