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2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方方与XX、徐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方,XX,徐云平,徐善刚,安徽泰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誉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凡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437号原告:方方,女,1975年9月10日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卅铺学校教师,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稳(系方方配偶),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XX,男,1970年8月2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徐云平,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合肥誉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徐善刚,男,1984年3月8日生,汉族,武警安徽省消防总队培训办公室军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安徽泰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939号上堤公寓A1幢、A2幢1-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AKB35。法定代表人:杨维来,总经理。被告:合肥誉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939号上堤公寓A1幢、A2幢1-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8681819G。法定代表人:徐云平,总经理。被告:安徽省凡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田埠东路939号上堤公寓A1幢、A2幢1-1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4536333P。法定代表人:徐云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方与被告XX、徐云平、徐善刚、安徽泰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肥誉捷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凡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