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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225号之一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康店镇焦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85688695P。法定代表人:谢保万,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增,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法务部长。被告: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付家新里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MA4KLK4T4J。法定代表人:宋哲。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荆汉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