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2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2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支行62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支行621********账户内存款至14562元;二、上述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