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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特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肇祺、赵民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肇祺,赵民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民特46号申请人:赵肇祺,男,195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赵民安,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代理人:潘少萍,(系被申请人赵民安的母亲),女,汉族,1954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人赵肇祺申请认定赵民安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肇祺称,被申请人在2016年8月2日晚上突发头晕送往医院,被确诊为脑梗塞,后病情加重,辗转各个医院进行治疗。目前被申请人四肢瘫痪,不能行动及言语,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处理其个人事务,故请求法院宣告赵民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赵肇祺为赵民安的监护人。代理人潘少萍称,赵肇祺所述情况属实,其对赵肇祺申请宣告赵民安为无民事行为能人和作赵民安的监护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赵民安,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州市荔湾区杉木栏路104号301房。赵民安自2016年8月2日突发头晕,送入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二尖瓣脱垂。目前不能言语,个人生活无法自理,意志行为缺乏。赵肇祺与潘少萍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儿子赵民安。赵民安未婚,无子女。经本院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赵民安目前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于2017年6月2日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赵民安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器质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赵民安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赵肇祺向本院申请宣告赵民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赵肇祺是赵民安的父亲,其申请作赵民安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申请人赵肇祺申请作赵民安的监护人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民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肇祺为赵民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文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婷婷梁绮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