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孔令星与徐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星,徐淑伟,井忠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826号原告:孔令星,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徐淑伟,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井忠省,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原告孔令星诉被告徐淑伟、井忠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孔令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令星在本案诉讼期间,当庭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令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孔令星负担。审判员 马景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