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3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3民初2291号原告:林某,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朱某,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林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林某以被告对自己的过错已有所认识并能写下保证,为了家庭及孩子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朱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柴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买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