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执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李伟,吕东芳,朱理想,梁巧娅,李杰,李娜,李小峰,李敏,郭永刚,白志丽,白赵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002号申请人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中牟县百花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12564-9。法定代表人马庆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伟,男,1974年11月26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吕东芳,女,1976年8月28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朱理想,男,197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梁巧娅,女性,199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被执行人李杰,男,1977年11月15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娜,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小峰,男,1982年3月28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敏,女,1983年2月16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郭永刚,男,1976年4月2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白志丽,女,1978年4月6日生,回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白赵群,男,1984年7月2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的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豫0122民初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五十六万四千八百四十三元一角四分及利息和各类损失。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伟、吕东芳、朱理想、梁巧娅、李杰、李娜、李小峰、李敏、郭永刚、白志丽、白赵群价值七十五万五千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晨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