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彭军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96号罪犯彭军,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娄底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娄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彭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四万元(不含已支付2万元)。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民事部分的判决。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12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彭军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彭军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22.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万元履行了原判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埠桥司法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