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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靳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靳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号、349号。负责人:周海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靳学强,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靳学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建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