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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申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吴进冲与沈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华,吴进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1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华,男,汉族,1969年1月7日出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斌,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进冲,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再审申请人沈华因与被申请人吴进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6)苏12民终2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沈华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沈华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沈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