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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陆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陆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马献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棉,男,195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上诉人佛山市石头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29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滨海御庭认购书》约定购买的房屋地址为佛山市东平二路3号1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