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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自福、谢菊花与被执行人赵宗荣、赵彩云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自福,谢菊花,赵宗荣,赵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姚自福,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居民。申请执行人:谢菊花(姚自福妻子),女,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居民。被执行人:赵宗荣,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彩云(赵宗荣妻子),女,1984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姚自福、谢菊花与被执行人赵宗荣、赵彩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姚自福、谢菊花于2017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宗荣、赵彩云于2017年6月1日、6月12日缴纳案件履行款35960元和114040元,6月12日,姚自福、谢菊花自愿放弃违约金360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孟兆龙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