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李世伟等6人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李世伟,王艳清,王荣刚,佟素霞,李百成,张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住所地北镇市。负责人:张兰香,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世伟,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艳清,女,1970年8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王荣刚,男,1960年3月1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佟素霞,女,1962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李百成,男,1958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张桂萍,女,1966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镇市支行与李世伟、王艳清、王荣刚、佟素霞、李百成、张桂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存款、每家只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