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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刑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文祥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301号原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祥(曾用名祥祥),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安徽省利辛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嵊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浙068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文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文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文祥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文祥撤回上诉。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军乐审 判 员  阮凤权代理审判员  高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梦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