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宁学荣滥发林木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学荣,男,1966年10月11日生于四川省高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高县。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以高县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学荣犯滥发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涉案财物查封、冻结、扣押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宁学荣的银行存款六千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译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