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桂华申请执行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华,丁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华,女,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丁波,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张桂华申请执行丁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桂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丁波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桂华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25320元(从2013年12月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支付2016年10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2、由被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47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波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北京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丁波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北京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