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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介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潘介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987号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82527343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东屏镇夏家边集镇。法定代表人:端义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杨梅,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潘介猛,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肇胜,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介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俞杨梅,被告潘介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巫肇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71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原告公司职工。2016年1月,被告因脑溢血被送往溧水区人民医院救治。期间被告家人找到公司,称因家庭困难,希望公司能够暂时垫付被告医疗费,出院后将尽快归还。公司念其曾为原告职工,故在溧水区人民医院以刷卡及现金方式共计为被告垫付医疗费71000元。2016年2月25日,被告儿子潘松来原告处,××人预交款收据》,原告要求其签署《确认函》后将八张原始收据凭证交于潘松,原告留有相应复印件。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违反承诺,拒不返还该71000元。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争议发生期间,被告系原告的员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案涉争议系双方因劳动关系产生的纠纷,应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不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退还原告南京天意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逯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钱俊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