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成与刘建立、刘根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成,刘建立,刘根德,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084号原告:刘红成,男,汉族,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常见,扶沟县城郊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与对方和解,上诉等。被告:刘建立,男,汉族,1947年11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临颍县。被告:刘根德,男,汉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第三人: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人民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张闯,总经理。原告刘红成诉被告刘建立、刘根德及第三人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红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成以本案经第三人周口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调达成协议,所欠油料款已经实际给付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红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本院减半收取674元,由刘红成承担。审判长 徐军营审判员 赫志强陪审员 杜东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