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寇世军与张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世军,张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寇世军,男,1978年4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张长平,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寇世军与张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月19日,寇世军依据本院(2015)白河民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请求张长平给付11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2日,寇世军以张长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案件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1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