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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安群与杨子山、钟先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群,杨子山,钟先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民初1506号原告李安群。被告杨子山。被告钟先发。原告李安群与被告杨子山、钟先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安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子山、钟先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子山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钟先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杨子山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安群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钟先发为该笔借款作担保。被告杨子山取得借款后,一直未归还该借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俩被告常住人口登记表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2、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子山于2016年9月6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钟先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杨子山、钟先发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因被告杨子山、钟先发未作答辩,又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综上,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2016年9月6日,被告杨子山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安群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钟先发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杨子山取得借款后,一直未归还该借款。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群与被告杨子山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子山取得借款后,经原告催收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杨子山归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钟先发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故被告钟先发应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先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子山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子山应当归还原告李安群借款本金30000元,此款限被告杨子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钟先发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钟先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子山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杨子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小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保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