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天钰与李敏、邵丹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钰,李敏,邵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88号申请执行人陈天钰,女,199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10282199907025640,学生,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村戴屯1-21号。法定代理人王利香,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7608062729,农民,住辽宁省普兰店市安波镇俭汤村戴屯1-21号。被执行人李敏,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07172024,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怡馨家园6号楼6单元603室。被执行人邵丹丹,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医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9069280128,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怡馨家园6号楼6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陈天钰申请执行李敏、邵丹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2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晓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