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杰、边友元、姚传瑜、王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杰,边友元,姚传瑜,王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平,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4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边友元,男,汉族,生于1948年6月2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姚传瑜,女,汉族,生于1960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王鹤鸣,男,汉族,生于1974年6月5日,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旺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杰、边友元、姚传瑜、王鹤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