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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789号,组织机构代码:16890450-5。法定代表人时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住所地:菏泽市成阳路6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31481。法定代表人:尹国民,局长。被执行人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牡丹解放南街3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448010-1。法定代表人:季建国,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菏南经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立案后向被执行人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国家税务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市地方税务局牡丹分局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牡丹支行16×××15账户内存款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欧位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