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曾国兰与廖福英、冯月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国兰,廖福英,冯月霞,韶关市公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834号原告:曾国兰,女,199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廖福英,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冯月霞,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韶关市公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启明路*号首层。法定代表人:邓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韶生,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号。负责人:李劲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峰,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韶南大道南天豪庭商铺025.负责人:马文涛。原告曾国兰与被告廖福英、冯月霞、韶关市公汽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曾国兰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国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曾国兰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惠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