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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振聚、谷万林与李银寿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聚,谷万林,李银寿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4425号原告刘振聚,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榆次区王湖村村民,住。原告谷万林,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李银寿,男,194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王湖村村民,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聚、谷万林与被告李银寿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聚、谷万林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振聚、谷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冀永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