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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诉被告倪富邦、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倪富邦,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285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住所地江油市二郎庙镇新街桥头;负责人:田林,二郎庙分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明江、王思尧,二郎庙分社客户经理。被告:倪富邦,男,生于1976年4月28日,汉族。被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诗仙路东段108号;法定代表人:税国涛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诉被告倪富邦、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撤回对被告倪富邦、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郎庙分社承担。审判员  赵东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封立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