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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九云诉杨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九云,杨锴,赵晓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257号原告:许九云,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杨锴,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赵晓莹,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告许九云与被告杨锴、赵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杨锴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许九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九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许九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许九云负担。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