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鸣玲、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鸣玲,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140号之一申请人杜鸣玲,女,1964年7月1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罗勇,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杜鸣玲申请执行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鸣玲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0462.5元,执行费:5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身患白血病,欠医院的医疗费也无力支付,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阳烨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杨 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蒲怡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