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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晨、徐孟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晨,徐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526号申请执行人:陈晨,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徐孟雄,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陈晨与徐孟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协商处理房产,均同意执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