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8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佩与上海点我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嘉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佩,胡斯东,上海点我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嘉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8655号原告:李佩,女,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斯东,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铁龙,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上海市立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点我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赵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被告:江西省嘉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叶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原告李佩与被告胡斯东、上海点我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嘉恒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佩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佩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6元,减半收取计2,303元,由原告李佩负担。审判员 黄鼎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丽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