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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康辉跃与陈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辉跃,陈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104号原告:康辉跃,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陈镇江,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原告康辉跃与被告陈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辉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康辉跃负担。审 判 长  陈玲玲人民陪审员  康伟滨人民陪审员  康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清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