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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雪亮与王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雪亮,王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财保124号申请人:王雪亮,男,198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井陉县。被申请人:王涛,男,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井陉县。申请人王雪亮与被申请人王涛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8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雪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涛名下价值18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