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4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宜学与李雪影、孙玉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宜学,李雪影,孙玉久,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490号之一原告:赵宜学,男,195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李雪影,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孙玉久,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慰盛,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溪翁庄村南。原告赵宜学与被告李雪影、孙玉久、北京埃夫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宜学于2017年6月7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赵宜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翔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人民陪审员 徐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碧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