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张树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张树华,杜河风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8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西环路育英路交叉口西南。法定代表人:韩起太,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卫国,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杜河风,女,1953年1月29日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原审原告:张树华,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再审申请人武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河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三终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杜河风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于2015年1月份死亡,被申请人家属隐瞒了这一事实,致使原审法院将死亡赔偿金错判为残疾赔偿金,并多出护理费225800元,故申请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武安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了支持其申请再审的新证据,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长山审 判 员 王福贵审 判 员 吕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史风琴书 记 员 于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