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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0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宝萍诉王春香、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萍,王春香,刘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30民初431号原告:刘宝萍,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珍,女,1966年3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王春香,女,1980年1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刘岩,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原告刘宝萍与被告王春香、刘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宝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萍、被告刘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春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宝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春香、刘岩共同偿还原告欠款130,000.00元,利息31,200.00元。2.要求被告按2分利给付至还清欠款(自2017年5月23日起)。事实与理由:张国发与原告刘宝萍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5日被告王春香由刘岩担保在张国发处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3分,2015年6月张国发意外死亡,原告刘宝萍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刘岩偿还原告刘宝萍7万元,当时约定利息降至2分,由于被告王春香、刘岩已离婚,原告刘宝萍要求被告王春香、刘岩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3万元,利息31,200.00元,截止2017年5月30日。刘岩承认刘宝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春香、刘岩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宝萍人民币本金130,000.00元,利息31,200.00元(截止2017年5月30日,自2017年6月1日起13万元本金按2分利至还清欠款);二、被告王春香、刘岩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2.00元,减半收取计1,661.00元,由被告王春香、刘岩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1,275.00元,由被告王春香、刘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