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鸿与廉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张鸿,男,汉族,住平川区长征东路。被执行人廉云霞,女,汉族,住平川区长征东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