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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鸿与廉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403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张鸿,男,汉族,住平川区长征东路。被执行人廉云霞,女,汉族,住平川区长征东路。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