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民初1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安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465号之一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锋,董事长。被告安玲,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7)鲁0212民初1465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中车牌号鲁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解封,并另行提供原告名下车牌号鲁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鲁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解除对原告青岛证大大拇指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鲁B×××××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