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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黄圃镇洁卫仕五金加工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黄圃镇洁卫仕五金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696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子龙,该局黄圃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黄圃镇洁卫仕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健成路16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32498323-4。主要负责��:岑秉洪。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黄)环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中(黄)环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黄圃镇洁卫仕五金加工厂(以下简称洁卫仕五金加工厂)洗手盆生产项目需配套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已建成该项目并投入生产,从事不锈钢洗手盆加工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洁卫仕五金加工厂处罚款2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洁卫仕五金加工厂邮寄送达了中(黄)环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洁卫仕五金加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洁卫仕五金加工厂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洁卫仕五金加工厂缴纳罚款20000元。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黄)环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黄)环罚字[2016]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秀华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