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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一波与平顶山市万华物贸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一波,平顶山市万华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3民初382号原告:郭一波,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市民,住鲁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利,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万华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熊背乡大年沟村西1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763146403W。法定代表人:王青山,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一波与被告平顶山市万华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一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胜利、被告万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一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付农户的损失6.9万元,赔偿原告考察损失3.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长期以来开办的草店金矿在鲁山县××河乡境内大岈矿区(当地村民所称)的120亩矿山因赔偿问题得不到合理解决,引起当地坡主经常上访,造成金矿无法正常生产,也受到县市政府的不断问责,万华公司草店金矿董事长李海平先生为此非常苦恼,想尽一切办法千方百计与当地坡主疏通关系。在协调过程中,万华公司要求坡主代表马建军“你找投资人,赔偿坡主,平息上访,公司承诺,你推荐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与公司合作开采,效益分成。”达成意项后马建军因无能力赔偿找到了原告,让原告负责赔偿坡主损失与息访问题,合作开采。为了弄清事实真相,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到万华公司找到李海平董事长进行核实。李董事长说:“只要进行合理赔偿,平息上访,活你们干,咱们收益分成”。之后,李海平董事长约原告与坡主马建军到他们办公室谈,平息上访赔偿问题。当时原告和坡主代表马建军一起到李海平董事长办公室,协商补偿事情,坡主要求赔偿36万元,息访。经过反复讨价还价最终达成协议,由原告直接赔偿坡主25万元,坡主息访。达成意项之后,李董事长带着原告等人到山树坤总经理办公室对山总说:“咱公司跟他们已达成原则意见,你以后负责解决协商合作中的细节问题”。和山总对接之后,山总要求“你们先把对山民赔偿协议拿来,之后再谈合作开采分成问题”。原告批次将18万元现金交于坡主代表马建军。李海平董事长让赔偿协议中赔偿款少写些,害怕再有赔偿时赔偿的多,于是赔偿协议中只显示6.9万元的赔偿款。2014年12月21日原告和施工队经理王品兴拿上赔偿马建军与全体坡主的协议后交给山总,山总看后对办公室主任说:“你将原件复印后,上传北京总公司”。之后又对原告说:“总公司没啥,我们就签订正式协议,回去以后你们把施工队的资质及相关证件拿给我,看看是否符合要求”,几天之后原告约上施工队经理王品兴将相关手续复印件提供给了山树坤总经理。山总看后要求:“复印件必须加盖红章,同时要求施工队技术人员汇出大岈矿区平面布置图”。几天之后,王品兴经理带着技术人员来鲁山,到现场看后绘制了施工平面图,并将加盖了红章的相关资质手续一并交给了山树坤总经理。山总看后对我们说:“资质手续合格,你们回去后先拟个合作开采的分成协议,咱再根据协议进行修订,达成一致后进行施工”。回来以后,原告根据开采成本及相关情况制定了一个互利互惠的和合作协议书提交山总,经过和山总多次协商,由山总亲自执笔逐条逐句进行了修改,达成了一致。山总联系平顶山矿山设计院来人到公司按图纸及实际情况设计施工方案,另一方面要求去灵宝对施工队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后,山总对施工队施工能力非常满意。回来后为了加快工作进展,山总提议约见了十二野公司的王经理及施工队负责人,让原告也通知其施工队来人(王品兴带5人),三方协商让原告走十二野的施工巷道进入施工采面,交叉施工。2015年6月4日山总与尹总一起去北京总会开会,回来之后约原告去万华公司,告知原告终止合作,同意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在原告包赔了坡主马建军及全体坡主后,使公司恢复了正常生产秩序,到现在没出现坡主上访情况。综上所述,被告先答应与原告合作开采矿山,后又出尔反尔违反约定,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万华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称的山树坤和李海平已经离职,万华公司是否对原告有承诺不知情。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缔约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即使原告能有效举证双方存在缔约意向,但没有达成后续合作,也不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的,原告请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故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在鲁山县××河乡大垭矿区的矿山因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坡主为此经常上访,造成被告无法生产。2014年11月被告的时任董事长李海平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平息坡主上访,被告给原告开一个矿口经营,原告同意。2014年12月21日原告与矿区所占用的坡主马建军、高大杰、高小杰、高孩、高宪章、宗小锁、宗国军协调,赔偿马建军3万元(60亩,每亩500元),高大杰、高小杰、高孩、高宪章共计1.8万元(30亩,每亩500元,通风口一个3000元),宗小锁1.35万元(15亩,每亩500元,通风口两个,每个3000元),宗国军0.75万元(15亩,每亩500元)。上述坡主收到补偿款后,给原告出具收到条,且不再上访。2015年上半年原告与被告草拟了合作协议,在磋商的过程中,鲁山县发生了“5.25”火灾事件,被告以发生“5.25”火灾事件,国家政策不允许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2016年11月21日原告去被告处堵门,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支付坡主的补偿款,被告报警,鲁山县公安局让河派出所出警处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的考察损失3.5万元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时任负责人口头承诺,若原告平息他人对被告的上访事件,被告将与原告合作开一个矿口,让原告经营,后原告赔偿坡主6.9万元,平息了上访,被告理应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被告拒签,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原、被告协商的过程中,鲁山县确实发生了“5.25”火灾事件,该事件对原、被告协议的签订有一定的影响,是原、被告最终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因素之一,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对原告主张的6.9万元损失,以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为宜。原告主张的考察损失3.5万元,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顶山市万华物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郭一波损失5万元;二、驳回原告郭一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郭一波负担1236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万华物贸有限公司负担11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国亮代理审判员  王清青人民陪审员  王明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依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