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芳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600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翟各庄村古槐街×号。法定代表人杨雨讽,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芳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芳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7民初4175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芳各项费用共计八万一千一百九十二元三角七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芳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京0117民初417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芳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市恒兴盛泰食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芳各项费用共计八万一千一百九十二元三角七分,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革审 判 员 王春明代理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