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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靳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靳恩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1287号原告:张俊峰,男,汉族,1974年7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靳恩义,男,回族,1964年7月19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张俊峰诉被告靳恩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俊峰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恩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俊峰诉称:2014年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元。因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2000元并支付利息37296元(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靳恩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计4200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42000元借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14年农历年底还款2000元,于2015年年底还款30000元,于2016年年底还款10000元。因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2017年2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7296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2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靳恩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峰借款本金42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靳恩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 宁人民陪审员  尹秀甫人民陪审员  张玉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巍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