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化云、艾成英申请执行杨恒斌、龚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云,艾成英,杨恒斌,龚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3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化云,男,生于1964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艾成英,女,生于1966年3月8日。被执行人杨恒斌,男,生于1972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龚玉珍,女,生于1969年12月2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6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化云、艾成英申请执行杨恒斌、龚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房屋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工商等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邻水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3民初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