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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7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楼国民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国民,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7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楼国民,男,1966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13280030C。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楼国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楼国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标的款123504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及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全部被冻结,其在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的工程款3000000.00元已被本院依法扣留,因工程尚未完工,暂无法提取该工程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1822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