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刑初148号被告人蒋跃利聚众斗殴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跃利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9刑初1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跃利,诨名“老跃”,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XX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高承龙,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7]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跃利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欧迪清,被告人蒋跃利及其辩护人高承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蒋跃利前后二次纠集何某某、梁某某、蒋某某(以上三人另案处理)等多人持木棒、菜刀等物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路路顺”汽车维修店内与罗某、蒋某某1等人发生斗殴,导致罗某被殴打致伤,蒋某某1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跃利纠集他人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跃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蒋跃利的辩护人高承龙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跃利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应从轻处罚,其理由如下:1、被告人蒋跃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2、其家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蒋跃利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蒋跃利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中午,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路路顺”汽车维修店学徒工陈某某与吴某某因扫地一事发生争吵,尔后陈某某打电话叫龙某某带人到修理店来帮忙打架。随后,龙某某带汪某、梁某某、黄某某等人到“路路顺”汽车维修店,欲将吴某某拉出店外,遭到“路路顺”汽车维修店原老板罗某的阻拦,罗某将黄某某踢了一脚并将梁某某的面部打了一巴掌。事后龙某某带汪某、梁某某等人离开修理店。同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蒋跃利接到其内弟龙某某的电话称其同学被打,要蒋帮其出气。事后,被告人蒋跃利叫来何某某、梁某某、蒋某某等人到“路路顺”汽车维修店与罗某、蒋某某1发生打斗,期间龙某某头部被打伤。被告人蒋跃利等人将龙某某送致XX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又电话纠集多人再次到“路路顺”汽车维修店与罗某、蒋某某1及店内其他员工发生斗殴,在斗殴过程中,蒋某某1被他人持菜刀砍伤。经鉴定,蒋某某1外伤致左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致左环、小指近节指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21日,罗某代蒋某某1收到陈某某父亲、吴某某分别交的医疗费人民币2000元、3000元。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蒋跃利通过其家人与“路路顺”汽车维修店现老板唐某某私自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蒋跃利赔偿“路路顺”汽车维修店原已垫付蒋某某1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6万元,并已取得“路路顺”汽车维修店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处警经过。证实:2016年1月20日20时2分许,巡特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到“路路顺”修理厂,发现接待大厅大门玻璃被打碎,屋里很多东西被打烂,据反映,有人受伤。(2)、通话详单。证实:被告人蒋跃利与龙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在2016年1月20日的通话情况。(3)、收条。证实:2016年1月21日,罗某代收陈某某父亲人民币2000元、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给蒋某某1用于治疗费。(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跃得作案时已达承担刑事责任年龄。(5)、证人龙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中午,他和朋友汪某、汪某的亲戚、刘某等四人在沱江镇体育馆后面的一家餐馆吃饭,期间接到同学陈某某打来电话说:“在‘路路顺’汽车维修厂内和同事发生矛盾,对方叫了几个人扬言要打他。”到了12时30分左右,陈某某一直用其手机给他打电话并发短信,内容就是叫他多叫些人手去帮其打架。当时他跟汪某、刘某商量后又邀梁某某和黄某某一起去“路路顺”汽车维修厂门口,陈某某出来用手指着一名男子说,就是这个人要打他。事后,陈某某进到厂内想要将打他的那名男子拉出来,那名男子不出,双方就扭打了起来,他们几个人见陈某某和那名男子扭打起来,就走到店内想将陈某某和那名男子拉开,这时“路路顺”老板走来就朝黄某某肩膀处踢了一脚,接着梁某某和路路顺老板争吵了几句,“路路顺”老板就朝梁某某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大家见“路路顺”老板打人,就上去要打“路路顺”老板,这时“路路顺”店内有个员工就掐住陈某某的脖子,后来听见有人说报警,大家就骑摩托车跑了。下午,他回到广源酒店上班,觉得自己的朋友挨了打心有不甘,就打了电话给其姐夫蒋跃利叫他喊些人去打架。当天20时许,汪某、刘某、梁某某、黄某某及他在“路路顺”门口守着陈某某,期间又打了一个电话给蒋跃利,叫蒋跃利快点过来。大概几分钟后,他看见其姐夫从红色奇瑞QQ车驾驶室上走下来,接着又走下来三名男子,他们一共八人进到店内,其中一人在“路路顺”店内问:“哪人是老板?”之前打他们的那个人说:“我就是老板。”接着双方争吵了起来,他想上去帮忙,朝“路路顺”汽车维修店的人踢了一脚,但没有踢到人,自己的头部却被人拿撬棍打了一棒,当场就出血了,他姐夫看见其头部出血了,就开车送他到人民医院去治疗。这一次与他姐夫一起来的那三人都在“路路顺”店内动手打了人,“路路顺”店内的老板及几名员工动手打了人。他在医院治疗的时候,汪某、梁某某返回医院告诉他说:“你姐夫带来的那些人又冲到‘路路顺’店内砸店子,打了起来,后个个都跑了,这事搞得很大砍伤人了。”他一听医药费都没交就跑了。事后,他姐夫打电话告诉他说:“店内有人手被砍伤了,有人脚也被打伤,不知道是否很严重。”出了这个事,他因为很害怕就躲到水口去了,后来听说公安机关在找他调查,在父母的陪同下,他主动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15时许,他在沱江镇瑶都大道”鸿兴”汽贸维修厂做事时,听见旁边蒋跃利和何某某正在聊天,大概内容是准备到沱江镇”路路顺”汽车维修厂去打架。他听到这话后,想到有个老乡(陈某)也在该汽车维修厂上班,怕蒋跃利等人打伤陈某,就与蒋跃利说:“你们到‘路路顺’汽车维修厂打架时,不要打伤陈某。”蒋跃利问他:“等下班后去‘路路顺’汽车维修厂打架,你去不去?”他对蒋跃利说:“去就去。”当天17时许,他看见一辆红色奇瑞牌QQ车来到“鸿兴”汽贸维修厂的老厂区门口,蒋跃利从QQ车上下来,蒋跃利来到他和何某某烤火的房间,蒋跃利给他外家弟弟打电话(事后才知道是蒋跃利的外家弟弟叫蒋跃利帮他去打架),电话大概内容是约定时间,联系打架的人之类的话,具体内容不清楚。蒋跃利打完电话后,蒋跃利、何某某及他在“鸿兴”汽贸维修老厂内各自找了一根长约半米长的木棒,大家将木棒放在奇瑞QQ车的后排上,随后蒋跃利上了QQ车的驾驶室,他坐副驾驶位置,何某某坐驾驶座后排位置,小车在厂门口倒车时,蒋跃利看见一名朋友(穿黑外套,身高约1.6米,偏胖,短发),蒋跃利对这名男子说:“走,帮我打架子去。”于是,蒋跃利、何某某、黑衣男子及他一起坐着QQ车来到“路路顺”汽车维修厂门口,蒋跃利、何某某、黑衣男子、蒋跃利外家弟弟还有四五名男子一共八、九人进到该汽车维修厂内,他站在门口,看到黑衣男子问罗某老板:“怎么回事?”黑衣男子抓住罗某衣领,用拳头朝罗某的上身打了四五拳,后来他们这边的人与“路路顺”维修厂罗某那边的人打了起来,大概有七八人。蒋某某1(音,诨名毛仔)到放电脑的桌子上拿了两根修汽车轮胎的撬棍,其中一根给了罗某,蒋某某1和罗某打他们这边的人,他上去拦住蒋某某1,尔后蒋跃利、何某某、黑衣男子、蒋跃利外家弟弟及他上了QQ车,一起将蒋跃利外家弟弟送到人民医院治疗。期间,蒋跃利及黑衣男子各自在打电话联系其他的朋友过来帮忙打架。在医院门口,他们遇到了蒋跃利、黑衣男子叫来的帮手,这些人开的是一辆越野车,大家来到“路路顺”维修厂,接着又来了一辆白色小轿车,他在厂门口等着,三台车一共十多人进到维修厂门口,听见他们这边的人说要罗某他们下跪之类的话,过了一会蒋跃利跑到QQ车上拿了一根木棒,之后就和维修厂的人打了起来,他看见自己这边有名黑衣男子拿了一把菜刀,双方还有拿椅子、木棒之类的,他怕打到自己,就坐在QQ车上,何某某坐在主驾驶位,过了几分钟,蒋跃利、黑衣男子上了QQ车,何某某驾驶车辆到了“鸿兴”维修老厂区内。他们这边动手的有:蒋跃利拿木棒打了人、黑衣男子动手打了人。他和何某某是蒋跃利叫去帮忙打架的,后面去的越野车和白色小轿车上的人是蒋跃利和黑衣男子联系去帮忙打架的,他们这边去了三台车,一共大概十多人。当天他穿一件黑色外套,黑色裤子。双方都有人持械参与打斗。(7)、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下午,蒋跃利接到其外家弟弟电话,讲他在“路路顺”汽修厂被打了。当天19时许,蒋跃利喊起梁某某、“板鸭”及他并由蒋跃利开车到了“路路顺”维修厂,加上蒋跃利外家弟弟共有十个人左右冲进了汽修厂内,蒋跃利问是谁打了他外家弟弟,罗某讲是他打的,双方就打了起来,他们这边都没有拿东西,对方毛姓男子和罗某各拿了一根撬棍与他们对打,因打不过对方,蒋跃利外家弟弟头部却被打出了血,梁某某的手也受了伤,他的左手也受了伤。后来,大家送蒋跃利外家弟弟去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里,他看见蒋跃利和“板鸭”都在打电话讲他们出了点事,现在人民医院。过了三五分钟左右,来了一辆大众SUV车子,蒋跃利和“板鸭”跟车子上的人讲了几句话,尔后,他们两台车子开到了“路路顺”车行,蒋跃利、“板鸭”及大众车上的人冲进该车行内,梁某某在门口没有进去,这时又来了一辆白色车子,他没有进去,就将QQ车开到路边,这时蒋跃利想拿方木条进去打架,被他阻止。过了两分钟,蒋跃利又出来拿了一根方木条进去打架了。过了一分钟,他们的人全部出来了就开车回到了厂里。第一次,他和蒋跃利、“板鸭”都参与了打架,第二次,他没有进厂内,打架过程不清楚。(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他初中毕业后就到“路路顺”汽修厂当学徒至今,与吴某某都是在厂里当学徒,两人关系不是很好。今天早上,两人因为扫地一事发生争执,吴某某说:“你敢不敢打群架。”他说:“你喊人来打吧。”到了中午12时许,吴某某就叫了三个年轻人到厂里,其中一个人在厂门口讲:“那个崽出来,我好想打你。”他当时没有出门口,那些人就离开了。他见吴某某喊人准备打他,就打电话给同学龙某某,叫他喊几个人来厂里打吴某某。当天13时许,龙某某带了刘某、梁某某等四人到厂里,他就叫吴某某把中午讲要打他的那个年轻人叫来,吴某某不叫,龙某某等人及他一起把吴某某往厂门口拉,还没拉出门外就被老板罗某拦住,把龙某某等人赶出了修理厂,罗某还用脚朝龙某某叫来的其中一人踢了一脚,又用手朝梁某某脸部打了一巴掌。事后龙某某等人就离开了修理店。当天16时许,他打电话给龙某某叫他们晚上不要来修理厂了。当天20时许,他接到龙某某电话说他叫了人来到“路路顺”汽修厂,叫他把吴某某叫出来。他不想叫,龙某某就打电话给吴某某叫他出来,吴某某表示不出来。过了几分钟后,来了辆橙色奇瑞小车(无车牌),车上下来四个男子进入汽修厂,其中一个人叫龙某某进修理厂并当着罗某的面问龙某某是谁打了龙某某,龙某某指着罗某说是罗某打了他。罗某说:“我没有打你吧。”龙某某讲:“你打了我兄弟他们。”这时奇瑞小车下来的一个人掐住罗某脖子开始用手打罗某,蒋某某1从修理厂拿了两根撬棍并给了一根给罗某,他们各自拿着一根撬棍朝那四个从奇瑞小车下来的几个人打,那四个人没有拿东西打不赢,就出了修理厂并在厂门口打电话叫人过来,罗某老板见他们叫人过来,罗某和“毛师傅”就从厨房拿出两把菜刀和两把攻坚扳手和一根铁棒在修理厂等着。过了两三分钟,又来了两辆面包车(无牌),下来七八个人,接着有一个人进入修理厂边打电话边问:“是谁先动手的?”罗某说:“是他们先动手的。”接着有一个人拿起桌上的攻坚扳手准备打罗老板,打电话男子就拦住那名准备打罗老板的人,叫他出了修理厂,拿手机的男子和罗某在厂里说了蛮久话,那名拿攻坚扳手的男子又进入修理厂叫罗某跪下,罗某不跪,拿着攻坚扳手的男子就开始打罗某,罗某也还手了,接着七八个人围着罗某打,蒋某某1就拿了一根撬棍上前帮罗某,那些人就围着罗某和蒋某某1打,罗某乘乱跑进了修理车间,蒋某某1蹲在角落里,双手抱头,其中一人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朝蒋某某1砍了几刀,接着那十多人又砸了修理厂的东西,拿起菜刀和撬棍、扳手等物离开了。这时,罗某从中间出来看到蒋某某1左手两根手指断了,头部出了很多血,背部被砍了一个大伤口,就将他送到了人民医院治疗。罗某右手肘出了血,头部红肿。吴某某也上前帮了罗某,也被打了几下。(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下旬,他和陈某某发生点小纠纷。今天中午,他和陈某某又发生了冲突,陈某某问他是不是想搞群架,他就讲:“随你的便,搞就搞啊。”这时候陈某某就打电话喊人,他也发信息喊人。中午,他的朋友潘定赶到了修理厂讲:都是小事,要他们不要打架,之后就走了。陈某某的人来了5、6人到了“路路顺”修配厂,叫他出厂外面去,他师傅罗某要他不要出去,陈某某和他朋友就开始打他,罗某就阻止了陈某某和他朋友,要他们不要在厂里打架。罗某问他:“谁打了你。”他说陈某某打了他,其他两个也打了,罗某就找出打了他的那两人,给他们每人打了一巴掌,后陈某某的朋友就走了。当天20时许,陈某某的朋友又来到“路路顺”汽配厂,大概有7、8个人(大部分是学生),他不知道谁打了一个电话给他喊他出去,他出去看了看后,告诉罗某,陈某某的朋友来了7、8人在厂外面,罗某叫他不要管,然后陈某某的朋友就和罗某说了些什么,就开始打罗老板和他,他们修配厂的罗某、蒋某某1、何某某、吴跃龙以及他就和对方打了起来,结果对方被打跑了。之后,罗某想他们可能还会过来找事,就叫大家拿了两把刀和一些撬棍、胶锤放在冰箱和前台桌子旁边藏了起来。之后不久,对方开了三台小车过来,停在修理店门口,下来十多人到修配厂前台就开始动手抓罗某头发,用拳头打罗某,蒋某某1就去帮忙,其中有人拿起一张木凳打他的头部和手部,他们把修配厂的门砸烂跑了,他看见蒋某某1手部和头部都被打伤了,一直在流血。(10)、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14时许,有人在修配厂车间打他的学徒吴某某,他去阻止,遭到三个年轻围功,其中一个年轻人推他一下,他用脚朝那人踢了一下,陈某某叫来的一人说吴某某打了陈某某,准备打吴某某,还顺手朝准备打吴某某的人扇了一下,打在那人脖子部位。当天19时许,陈某某叫来的几个人又来到修配厂,有一个人问我:“你是老板咯,你中午打了我兄弟啊。”他正在解释,一个圆脸男子一把掐住他的脖子并用手打其头部,还有一人拿凳子打他,另有一人拿一根棒子进了他们店里,蒋某某1看到对方拿东西,就拿了两根撬棍来帮忙,他接过一根撬棍朝掐其脖子那个人打了一下,对方就跑出了店子。之后,他叫学徒进厨房拿刀出来削橙子,还没有等大家削橙子,突然有十多人进了店里,其中一个人就问他刚才是谁打人,他就和对方讲,是对方先威胁他,他看见对方人多,就叫对方将受伤的人去医院检查,他出医药费。这时,门外又冲进几人,话不说冲到他眼前,一人握拳朝他头顶打了一拳,并用脚踢了他一脚,叫其跪下,他不从,对方就围着他拳打脚踢,蒋某某1上前去拦,对方就围着蒋某某1,有人拿着钢管、撬棍等物朝他们打过来,当他们被打到柜台前,其中一人叫人拿刀过来,随后他和蒋某某1被打倒在地,有一人拿钢管朝他头部猛打了十多下,他爬起来跑进修理车间。之后,他看见有人拿刀朝蹲在地上的蒋某某1砍了几刀,后他就把蒋某某1送到医院了。蒋某某1左手无名指和尾指被刀砍断,左小腿两处骨折,背部有一道长约7厘米的伤口;他全身多处被打,头部肿了几个包,右手肘破皮出血;吴某某、何己明也有受了伤。(10)、证人唐某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13时许,因陈某某与吴某某有矛盾,陈某某喊了5个男子到汽修厂,当时他正在修车子,看见其中一个男子踢了吴某某一脚,这时他们老板罗某和他老婆来了,罗某和他老婆将他们喊出去,罗某向踢吴某某那个人踢了一脚,随后这些男子就走了。当天20时许,他正在前台玩手机,陈某某和吴某某分别接到一个电话,陈某某接到电话后出去了,吴某某接的电话是叫他出去,罗某叫吴某某不要出去,这时从外面冲进来六、七名男子,陈某某也进来了,这些男子大声问:“中午的时候是哪个踢我们的人的?”罗某回答:“是我。”对方的男子就打罗某,店内员工除了他和陈某某没有动手,其他人都帮罗某打对方,当时现场很乱,但都是用手打的,打了几分钟后,对方的人说不打了就走了,罗某害怕对方的人还过来闹事,就把大家平常用来修车的扳手、撬棍、菜刀等器械集中放在前台的桌子内。过了十多分钟,对方又来到了修理厂,并且多了两、三个人,刚开始双方在谈怎么处理这件事,怎么赔偿,罗某说是对方先来他们店打人的,对方有一个人想打罗某,但被其他人拦住了,接着对方有人打了一个电话,对方又来了几个人,这时对方加起来约有十多人了,后来的这些人一进来就开始动手打,并将前台的桌子砸烂了,罗某事先准备好的器械全部掉出来了,对方的人就捡起菜刀、扳手、撬棍等物品打罗某等人,罗某等人也捡起地上的修车工具和他们对打,他看到现场很乱就从后门出去了,后来他看见对方的人开着车子跑了,回到店内,店里的人也自己去医院了,他就在店内看守店子。(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19时许,他和罗某在修理厂办公室玩扑克牌,这时冲进了近十个人到了修理厂。他们问:“谁是老板?”罗某就和他们说了几句话,对方就动手打罗某,他和蒋某某1立即上前拉劝,对方有两个人就动手打他的头部和腹部。蒋某某1进入修理车间拿了两根撬棍还手,将那几个人打跑了。随后,罗某叫吴跃龙拿刀出来切柚子,吴跃龙就拿了两把菜刀出来。不久,门外又进来十余人,吴越龙将刀藏了起来。尔后,罗某被打跑进了修理车间,对方有几个人拿着钢管砸玻璃门后离开了修理店。事后,他看见罗某扶着蒋某某1,蒋某某1左手尾指断了,头部在流血。第二次在店里打架时,他也动手打了人。(1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20时许,他在“路路顺”修理厂内,这时七、八个男子冲进了修理厂内,责问道:“中午哪个打了我们的人?”对方七、八名男子就冲上去打罗某,罗某也还手打他们,看到罗某被打,何己明、吴某某冲上去帮忙,双方用拳脚殴打对方,蒋某某1过来劝架,对方还要打蒋某某1,蒋某某1就拿了两根木棍和对方打斗,对方就被罗某和蒋某某1打跑了。罗某就喊他拿两把刀出来切橘子吃,等他拿了两把菜刀出来时,这时看到外面走来十多名男子,他就把刀藏在前台的书里,这十几名男子冲进来就打罗某和蒋某某1。将前台的桌子砸烂,藏在前台的菜刀被他们看到,现场很乱,他躲在一个角落里不敢动,看到他们十几个人都围着罗某和蒋某某1打,打了几分钟后,这些人就往店外跑,开一台白色现代小车、一台银灰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及一台橘红色小车跑了,蒋某某1躺在地上,手、头部都是血,罗某也受伤了。对方十几名陌生男子都动了手,他们这边罗某、蒋某某1、何某某、吴某某动手了。(13)、被害人蒋某某1的陈述。主要内容:他是沱江镇“路路顺”汽修厂的油漆师傅,同事一般喊他“毛师傅”。2016年1月20日19时许,他和罗某在“路路顺”汽修厂玩扑克牌,学徒吴某某告诉罗某说陈某某叫人过来要其出去,罗某叫吴某某不要出去。十几分钟后,有近十个人冲进厂里,一名深色上衣较胖男子问:“哪个是老板?”罗某讲他就是。那名男子问:“你今天是不是打了我兄弟?”罗某说:“今天是他们到我厂里打人的。”那名深色上衣男子用手掐住罗某脖子,他当时见罗某被掐住脖子,就上前把罗某拉开并拦在罗某前面说:“有什么事情讲清楚。”对方当时没听他讲话,就围上来打他和罗某,他被对方打了几拳后就转身进了修理车间,看到车间有两根撬棍,就拿了两根撬棍朝对方打了几下,罗某见他手里有撬棍就从他手里接过一根撬棍,也拿着撬棍朝那几名打人男子打了几下,接着那几名男子离开了修理厂。之后,罗某叫吴跃龙进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出来切水果吃,他们刚准备切水果时,这时修理厂门口就来了三辆小车,车上下来十多人进了修理厂办公室,当中一个人就和罗某说了几句话,接着又有一个人叫罗某跪下,罗某不跪,接着他们对罗某打了起来,他当时叫徒弟何某某去报警,并上前把罗某推开,罗某就跑进了修理车间,他就被十几个人围着打,其中一个人拿店里的玻璃圆桌朝他砸来,他用手挡了一下,并准备拿起一张旋转椅子还手,被梁某某抢走了椅子,这时有一个人用手箍住他的脖子,听到旁边有人说:“点着他脑袋打。”他就放开手里椅子用手护头,对方就拿钢管等工具一直朝他头部猛打,他用其左手挡了几下,发现其左手尾指、无名指已经完全断了,这时他们还未停手,他没有办法反抗就蹲在地上让他们打,一会儿他们就走了。后来,罗某送他到了XX县人民医院治疗,由于伤势较重就转院到了永州治疗。当时打他的有十多个,不知道其伤势被谁打伤的,只记得有人拿钢管,还有人拿了一张玻璃圆桌砸了他一下,其他的工具都没有注意了。他头部有四个伤口,背部有一个长约7厘米的伤口,左小腿有一处骨折,左手三根手指受伤,其中左手尾指、无名指均被砍断,仅剩皮肉连着,左手中指神经断了一些,全身还有多处疼痛。(14)、被告人蒋跃利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6年1月20日15时许,他在XX县沱江镇“鸿兴”汽车修理厂上班时,接到其女友龙某某的弟弟龙某某打来的电话,说他在XX县“路路顺”汽车修理厂被人打了,叫他过去帮忙打架出气。随后,他把龙某某在路路顺汽车修理厂被打的事告诉了其同事何某某,并问其愿不愿意和他一起到“路路顺”汽车修理厂帮龙某某出气,何某某同意了,后又叫上同事梁某某一起去,梁某某也同意了,还说他有个朋友在“路路顺”汽车修理厂上班,他先去该汽车修理厂打听下情况,他们这边好做准备,到时候别吃亏。当天18时许,他在“鸿兴”汽车修理厂附近的饭店门口看见蒋邵明(外号“板鸭”),他告诉蒋绍明:“我女朋友的弟弟龙某某在‘路路顺’汽车修理厂被人打了,我们一起去把对方打一顿。”蒋邵明说好的,于是他把蒋邵明带到“鸿兴”修理厂,何某某、梁某某、蒋邵明以及其本人在修理厂找了四根木棒,其中一根木棒长约1米,其余三根木棒长约20厘米,大家将木棒放到一辆红色奇瑞牌QQ车上,他驾驶这辆车载着他们三人到“路路顺”汽车修理厂门口,当时龙某某和其他三名男子已经在该汽车修理厂门口等着,他和何某某、梁某某、蒋某某以及龙某某及他叫的三名男子约七、八人一起进入“路路顺”汽车修理厂,他问修理厂的罗某老板:“是谁打的我弟弟龙某某?”罗某说:“龙某某来我们店里惹事,我能不打他吗?”蒋某某说:“你敢打我弟弟。”接着蒋某某就用手抓住罗某的衣领,并用另一只手朝罗某的身上打了四、五拳,他上去劝双方不要打,但是“路路顺”汽车修理厂的人冲上来打他们,于是他们七、八人就和“路路顺”那边的四、五人对打起来,混乱中,他看见蒋某某1和罗某手里各拿了一根修车用的铁制撬棍在打,接着又看见龙某某的头部被人打出血了,于是他们这边的人就退出了“路路顺”汽车修理厂,并将龙某某送到人民医院治疗。由于他女朋友的弟弟被打了,觉得自己在女朋友面前很没面子,他和蒋某某很生气,蒋某某就打了一个电话叫朋友过来帮忙打架,接着蒋某某、何某某、梁某某及他本人返回到“路路顺”汽车修理厂门口,他从车上拿下那根1米长的木棒,当时蒋某某叫来帮忙的人已经到了,从越野车上下来五、六名男子,从另一辆白色现代牌轿车上下来五、六名男子,他们一共约十六人一起进入“路路顺”汽车修理厂,他对罗某说:“你去帮我弟弟龙某某把医药费交了。”罗某没说话,他准备用手上的木棒打罗某时,他们这边的人拦住他并劝其到店门口,他将木棒放在店门口又返回到店内,看见他们这边的人正在和罗某商量,这时“马屁精”(蒋仕明,男,38岁,沱江镇鲤鱼井村人)进来了,他叫罗某跪倒在地,接着他们这边的人就和罗某打了起来,他跑到门外拿木棒并返回店内,看见“马屁精”从对方一名男子手中抢过来一把菜刀,正在砍“路路顺”汽车修理厂的蒋某某1,蒋某某1的手背被砍伤了在出血,他们看见“路路顺”这边有人出血了,就各自跑出门外跑了。逃跑之后他很害怕,一直在躲避警察对其查找,期间也找过受害方协商,但是受害方要求赔偿的费用太高,一直没有协商好。(15)、永州潇湘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6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蒋某某1外伤致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致左环、小指近节指骨骨折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16)、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238号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蒋某某1左腓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左环、小指伤构成十级伤残。(1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蒋跃利对侦查人员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辩认后指出:3号(蒋某某1)是聚众斗殴嫌疑人“板鸭”、12号(蒋某某2)是“马屁精”;同案犯何某某、梁某某分别对侦查人员提供的一组12张照片辩认后指出:纠集其等十余人将蒋某某1等人打伤的就是蒋跃利。(1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月20日22时17分,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沱江镇“路路顺”汽车服务中心进行勘查,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血迹、接触DNA、手表,真实反映了案发现场方位、接待区门前碎玻璃、玻璃门内、收银桌上、地上滴落的血迹、木棒等情况。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跃利纠集他人持械斗殴,造成一人两处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跃利作为该起械斗的组织者,应为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承担该起斗殴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蒋跃利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为坦白,本院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蒋跃利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事发后,被告人蒋跃利通过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认定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跃利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蒋跃利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所查实的事实相符,本院可予以采纳。综上,为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跃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青人民陪审员 周 晖人民陪审员 郭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邱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九十七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