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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窦文泽与东营日泰地热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文泽,东营日泰地热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陈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1828号原告:窦文泽。被告:东营日泰地热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晶,经理。被告:陈泽华。原告窦文泽与被告东营日泰地热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陈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窦文泽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减半收取为6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