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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团山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团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34号罪犯张团山,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团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已缴纳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3月5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17日、2013年1月22日、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团山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团山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团山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张团山共获得奖励分159分。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5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团山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团山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8年6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来源: